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委员列席会议有关建议的复函
(渝办函〔2009〕25号 2009年4月17日)
刘绍璋同志:
您提出的“进一步推进我市民主政治进步,打造阳光政府,恢复市政府常务会议邀请政协常委、委员,市政府参事和人大代表列席会议”(《人民建议摘报第9期》)建议收悉。市政府办公厅对此高度重视,经认真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市政府常务会议在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方面所做的工作
市政府历任领导都十分重视和大力推行政务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此采取了很多务实措施并不断予以完善。凡市政府重大决策一律按照《重庆市人民政府重大决策程序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89号)由市政府常务会议集体讨论决定,需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召开市政府全体会议议决。市政府常务会议由市政府行政首长代表本级政府对重大事项行使决策权,市政府分管领导和秘书长协助行政首长决策,每次会议安排了市政府副秘书长、办公厅副主任,16个市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和金融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和1位市政府参事、1位市政府法律顾问固定列席会议,每位列席人员都能在会上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同时每次市政府常务会议还邀请了市政府新闻办以及中央在渝媒体和市内的主要媒体共8家新闻单位记者固定列席会议,接受社会监督。据向兄弟省市了解,这在全国的省市中也是仅有的。同时,市政府还通过政府网站、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以及举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新闻发布会向社会公众通报有关事项,大力推行政务公开。
二、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实行科学民主决策
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文件,由市长、副市长和秘书长提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准备工作,事前需经过充分酝酿和征求各方意见,再形成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的书面材料。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一般都要通过社会公示、听证会等形式听取意见和建议;市政府在出台重大决策前,都要通过座谈会形式,直接听取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专家学者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在协调各方意见的基础上,再提交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特别重大事项,在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还要提交市政府全体会议审议。重要人事任免、有关地方法规等,也由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后报请市人大常委会议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