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建设局关于印发《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长建发[2009]78号)
各区、县(市)建设局、委属各单位、各建设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2001年建设部令第91号),进一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工作,现将《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长沙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规范《建筑工程施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行为,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重新申领,由原发证机关负责受理。原发证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变更、补发和重新申领的决定。
第三条 发证机关发放新证的同时收回旧证;补发新证的,旧证废止。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变更的须重新按施工报建程序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其他情况,发证机关可在原证基础上更改,或在备注栏中注明,并在更改部分加盖专用印章。
第四条 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须由建设单位授权办理,并提供《法人授权委托书》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填写《长沙市施工许可证变更、补发及重新申领申请表》。变更《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需提供原已核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正、副本。
第五条 建设、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工商部门出具的单位名称变更证明;
(二)建设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设计、监理单位名称变更的,需提交变更后的《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第六条 工程名称、工程地址变更的,应提交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地名办的更名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