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灌口医院扩征开发用地建设征收土地的通告
(厦府〔2009〕95号)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经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集美区2007年度第四批次城市建设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批复》(即闽政地〔2007〕457号)和厦府地〔2008〕421号文批复,决定征收灌口镇第一社区居委会13717.203平方米集体土地,作为城市建设用地。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基本情况:
征收单位
| 项目名称
| 用途
| 征收面积(平方米)
| 被征收单位
| 征地实施单位
|
厦门市集美区国有资产投资有限公司
| 灌口医院扩征开发用地
| 开发用地
| 13717.203
| 灌口镇第一社区居委会
| 灌口镇人民政府
|
二、被征收土地范围,以厦府地〔2008〕421号文批准的用地红线为准。
三、征收补偿标准按厦府〔2005〕176号文、厦府〔2005〕179号文、厦府办〔2005〕213号文及集府〔2005〕102号文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农业人口安置办法:以货币补偿的形式安置。
五、被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人应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两个月内,持土地权属证书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到居委会办理补偿登记手续,超过规定期限未办理的,视为自动放弃应有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