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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2.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身份证号码,如有多处经营地就在其身份证件号码后加2位顺序码, 例如某个体工商户的身份证号码为510212196606183519,则其纳税人识别号为51021219660618351901,以此类推在身份证后面分别加“02”、“03”……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个体工商户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3.承包租赁经营的纳税人,应当以承包承租人的名义办理临时税务登记。个人承包租赁经营的,按个体工商户的编制方法编制纳税人识别号;企业承包租赁经营的,以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为纳税人识别号。
  4.从事生产、经营的外籍、港澳台人员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相应的有效证件(如护照,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回乡证等)号码。由至少15位码组成(不足15位的,在其证件号码后面加0补齐);已经取得组织机构代码的纳税人识别号为行政区域码加组织机构代码。
  (四)证件发放及后续管理
  1.税务登记证及字号。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登记,符合税务登记管理规定的,经办的登记管理机关向纳税人核发套印有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公章的税务登记证件,税务登记证字轨统一为“渝税字”。
  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在受理的《税务登记表》“国税、地税登记机关(税务登记专用章)”处,加盖受理税务机关的“税务登记专用章”或受理机关公章。
  2.税务登记证印制和领用。《税务登记证》、《税务登记表》由市地税局负责统一印制,市地税局向市国税局统一调拨。国税局、地税局各基层单位税务登记证、表的领取使用、管理仍按原有办法执行,特殊情况可以相互调剂使用。
  3.税务登记证件遗失处理。纳税人遗失税务登记证件,应向管辖地国税或者地税机关报告,如实填写《税务登记证件遗失报告表》,并在税务机关认可的报刊作遗失声明,凭报刊上刊登的遗失声明向报告的税务机关申请补办税务登记证件。
  (五)税务登记证件费用收取。实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后,各区县国税局、地税局应严格执行《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免收税务登记证和代开统一发票工本费的通知 》(渝国税函〔2009〕52号)、《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免收新办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工本费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84号)的规定,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免费向纳税人核发税务登记证件(含正本、副本各1份,副本封皮1个)。
  (六)税务登记相关信息资料传递。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电子信息,通过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联合组织开发的信息交换平台进行传递,实行“市级集中,专线联接,实时传递”。对在信息采集、传递、清分、处理等各环节需要人工操作的,应按照规定的业务流程进行处理。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相关纸质资料,由受理登记的税务机关在将相关信息录入综合征管系统,审核、发证后,1份退还纳税人,1份留档存查。未受理登记税务机关需要查对、提取资料原件时,受理登记的一方应当积极协助并无条件提供。受理登记的一方因资料保存不完整、不积极支持配合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责成其改正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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