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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四)稳步推进的原则。在充分研究征管工作实际和信息系统状况的基础上,统筹规划,边总结、边完善,确保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稳步推进,取得实效。
  三、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主要规则
  (一)申请受理。纳税人申请办理设立税务登记,可自愿选择向国税局或地税局之中任意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设立登记。各级国税、地税税务登记管理机关、办事窗口应积极受理其申报办理的税务登记事项。
  (二)纳税人应提供的资料
  1.单位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单位纳税人)》(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所提供资料原件用于税务机关审核后退还,复印件留存登记管理机关,下同):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复印件粘贴在《税务登记表》的相应位置上。
  依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以及主管税务机关的规定,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提供的其它证件资料,由纳税人在后续环节向税收管理员提供,纳入一户式档案,下同。
  2.个体经营纳税人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2)业主身份证原件及其复印件;
  (3)注册地址及生产、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3.临时经营办理设立登记。应填报《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2份),同时出示、提供以下证件资料:
  (1)营业执照副本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或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其复印件;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其复印件;
  (三)纳税人识别号编码规则
  1.单位纳税人识别号为15位码:行政区域码+组织机构代码。其中行政区域码为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注明的纳税人生产、经营所在地的行政区域码(各区县、直属单位具体的行政区域码见附件)。如组织机构代码第8位与第9位之间有“-”的,不录入“-”。因税务机关调整管辖范围而使纳税人改变主管税务机关的,以及因纳税人以后跨区县变更经营地址的,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除外)的纳税人识别号不变。企业分支机构也应当领取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按照前述规定编制纳税人识别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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