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的通知
(渝国税发〔2009〕69号)
各区县(自治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税收征管,提高工作效率,降低征纳成本,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税务局与地方税务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57号)的有关规定,经重庆市国家税务局、重庆市地方税务局研究决定,从2009年5月1 日起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工作。现就有关问题作如下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内容和业务范围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是指纳税人只向国税局、地税局之中的一家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由受理税务机关核发一份代表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进行税务登记管理的税务登记证件。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适用于属国税局和地税局共同管理和一方单独管理的所有纳税人办理的各项税务登记管理事项。在开展此项工作初期,联合办理税务登记仅限于设立税务登记,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其它税务登记管理事项。
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和工作原则
联合办理税务登记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完善税收征管体制和税源管理科学化、精细化的总体要求,依托信息网络技术,以统一数据交换与共享平台、统一执法管理、统一税务登记代码、统一业务流程、统一税务登记表证单书“五个统一”为基础,加强国税、地税协作,简化办税程序,实现降低征纳成本、提高纳税服务水平、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的工作目标。
根据这一指导思想,联合办理税务登记遵循以下4个原则:
(一)精简高效的原则。在规范执法的前提下,简化税务登记业务流程,促进国税、地税信息共享,实行“一家发证,双方认可”,为纳税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提供便利。
(二)规范统一的原则。明确职责范围和工作内容,税务登记基本信息及各种文书统一、规范,确保业务顺畅、责任明晰,有利于户籍管理和税源监控。
(三)协作配合的原则。国税局、地税局通力配合,协调一致,形成部门管理合力,促进税收管理质量和效率的进一步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