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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注:本篇法规已被: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废止部分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2年1月10日,实施日期:2012年1月10日)修改

南京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108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政府同意市建委、监察局、房产局、国土局拟定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拆迁管理工作的意见
(市建委、市监察局、市房产局、市国土局 2009年3月)

  房屋拆迁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事关全市科学发展、和谐稳定的大局。为规范房屋拆迁行为,维护拆迁当事人利益,加强拆迁成本控制,有效防止和杜绝拆迁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严格执行拆迁政策

  严格按照《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第227号令)、《市政府关于完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机制的实施意见》(宁政发〔2007〕62号)文件规定,实施我市国有土地上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严格规范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拆迁过程中分户析产等行为,对于违规分户、超标准补偿和安置拆迁安置房等行为,严肃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严格认定房屋拆迁中无证房屋的补偿,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违法建筑及无证房屋,必须认真调查核实,严格补偿认定。严格按照相关认定标准,进一步规范涉及工企单位房屋拆迁评估补偿。严格执行拆迁补偿标准,对于超政策和超评估的补偿、补助,必须按程序实行集体研究并报区和市逐级审查。

  二、完善拆迁公示制度

  坚持全过程公开房屋拆迁情况,房屋拆迁前必须公开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范围、拆迁政策、拆迁补偿补助标准依据、产权调换和安置房源、拆迁工作流程、拆迁实施单位、拆迁评估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等信息,房屋拆迁中必须将拆迁范围内所有被拆迁房屋的评估补偿结果、补助结果、安置结果在现场张贴公示,实行阳光操作,强化社会监督,维护社会公平。对于房屋拆迁过程中投诉及反映问题的调查处理情况必须公开公示,并建立记录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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