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陕西省公安厅、陕西省商务厅、陕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陕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
(陕财办建〔2009〕56号)
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省管县财政、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经贸)、公安、商务、工商、质量技术监督主管部门: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是国务院作出的重要决策,既是实现惠农强农目标的需要,也是拉动消费带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为组织实施好汽车摩托车下乡,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门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精神,省财政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现予印发。请各设区市、杨凌示范区财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抓紧制订具体操作办法,尽快组织落实。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附件: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二OO九年三月二十三日
陕西省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搞活流通扩大消费的实施意见》(陕政办发〔2009〕30号)及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印发的《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财建〔2009〕10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如下:
一、政策目标
实施汽车摩托车下乡的宗旨是,提高农民购买能力,加快农村消费升级,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促进汽车摩托车产品技术更新换代,实现汽车摩托车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实现内外需协调发展。
二、政策内容
(一)补贴行为及对象。
1、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将三轮汽车或低速货车报废并换购轻型载货车(以下简称“换购轻型载货车”)。享受补贴的轻型载货车每户限购一辆。报废车辆车主与新购车辆车主为同一农民。只报废旧车不换购新车的不享受补贴。
2、2009年3月1日至12月31日,农民购买1.3升及以下排量微型客车。享受补贴的微型客车每户限购一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