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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通告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通告
(佳政布〔2009〕3号)


  为加强全市建筑垃圾及其它散装货物(以下统称散装货物)的运输管理,控制沿街撒落和扬尘污染,提高城市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黑龙江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运输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应当安装使用符合产品标准的全密闭运输装置。未安装使用全密闭运输装置运输散装货物的车辆,自本通告生效之日起禁止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运输散装货物。
  二、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制定本市城市规划区内从事运输散装货物车辆的密闭运输装置安装计划,并组织实施。市建设局、交通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物价局、公安局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相关工作。
  三、凡从事运输散装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对符合有关法律规定的申报人(企业)发放《运输建筑垃圾及散装货物车辆安装密闭运输装置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申报人(企业)持《通知书》将车辆送至经公开投标中标的企业进行安装,并将安装企业签字盖章的《通知书》交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公安局、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验收备案,安装费用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承担。其中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向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请取得《建筑垃圾准运证》。
  四、从事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地点运输建筑垃圾。运输时间为每日早七时至晚二十二时之间,运输路线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根据施工单位位置等具体情况指定。
  五、严禁任何单位将散装货物托付未安装密闭运输装置的车辆承运。散装货物托运人或承运人应当在其运输出入口采取路面硬化措施防止损坏路面,并根据实际需要设立车辆冲洗站,严禁车体污秽、车轮带泥上道污染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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