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办理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资格延续手续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12号)
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根据《
政府采购法》和《
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财政部令第31号)有关规定,浙江省财政厅将对到期的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乙级)办理资格延续手续,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凡是依法取得浙江省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乙级)的单位,需要延续依法取得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的,应当在《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载明的有效期届满60日前,向浙江省财政厅提出申请。
二、代理机构提出资格延续申请时,须提供下列书面材料:
(一)申请书(详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机构章程或简介、内部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情况说明;从事政府采购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清单。
(四)从业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省级以上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证书复印件。
(五)近三年政府采购业绩清单,包括委托代理协议和中标通知书。
(六)近三年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七)经会计师事务所审验的近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
(八)近三年接受投诉及行政处理、处罚情况的说明。
(九)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正、副本原件。
三、凡代理机构名称发生变化的,须重新申请资格,不得办理延续。
四、浙江省财政厅在收到资格延续申请后,经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和要求的,在代理机构资格有效期届满前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一)申请人的申请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决定,并重新颁发《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
(二)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作出不予延续代理机构资格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