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1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日
佳木斯市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医疗待遇,切实解决优抚对象医疗困难问题,根据《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民发〔2008〕15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本市市区(含郊区)城乡户籍,且在本市市区内领取定期抚恤金和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在乡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无工作单位且家庭生活困难的参战退役人员、不符合评残和享受带病退伍军人生活补助条件,但患病或生活困难的无工作单位的原8023部队及其他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以上对象除1-6级残疾军人和参战涉核军队退役人员外,在本办法中简称其他优抚对象。
第三条 优抚对象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相应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同时享受优抚对象医疗补助待遇。优抚对象医疗保障水平应与本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负担能力相适应,并保证现有医疗待遇不降低。
第四条 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由市民政局、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卫生局在职责范围内管理并组织实施。
第五条 市民政局为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抚对象的确定和医疗保障资金的筹集和管理;区民政部门、乡镇民政助理是优抚医疗保障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和负责人。负责日常的管理工作,发放医疗补助金,帮助在乡优抚对象联系定点医院治疗,汇总医疗费支出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