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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及实施办法的通知
(佳政发〔2009〕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及实施办法》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九年四月二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若干政策及实施办法

  为帮助企业有效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影响,抢抓国家扩大内需的重大机遇,努力做到保增长促发展,根据省政府出台的帮助企业保增长促发展的政策措施,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政策及实施办法。
  政策一:充分发挥各类担保机构作用,为中小企业融资创造条件。各类担保机构要采取存货质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方式创新担保品种,降低担保门槛,简化办事程序,引导各类金融机构提供贷款,放大资本效应。争取省级融资担保平台支持,充分调动社会各类担保机构发挥担保作用,为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
  实施办法:企业提出贷款申请,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各类担保机构审核,确定贷款企业名单后,由各金融机构按照独立审贷原则发放担保贷款。市经委、中小企业局、各类担保机构共同监督企业贷款使用情况,督促企业及时还款。
  责任部门:市经委、财政局、人民银行、金融办、中小企业局
  责 任 人:郝奎霖、宋志民、郭立业、张明明、李一琳
  政策二:允许困难企业缓缴社会保险费。
  实施办法:在确保年度内社会保险待遇按时足额支付、社会保险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暂时无力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困难企业,经劳动保障、财政部门审核,市政府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后,可在2009年之内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经核准缓缴社会保险费的企业,应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缓缴及补缴社会保险费协议,并提供担保、抵押。在核准的缓缴期限内,企业应继续按月申报应缴的社会保险费,企业和职工缴费年限连续计算。
  责任部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责 任 人:周 佳
  政策三:阶段性降低企业三项社会保险费率。
  实施办法:在确保参保人员社会保险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社会保险制度平稳运行、保持基金平衡、基金不出现缺口的前提下,可在2009年之内适当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费率。具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方案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确定,经市政府同意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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