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1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十三日
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为切实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效益,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根据《佳木斯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办法》(佳政发〔2009〕3号),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指导思想和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
为加快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管理改革步伐,将分散沉淀国有资产转化为高效流动国有资本,加快建立国有资源、资产、资金良性循环的运营体系,进一步激活促进发展的外源动力和内在活力,增强政府投融资能力和调控经济的实力,带动社会资本,对政府急需发展的产业和重大基础性项目加大投入,最大程度地保值增值。
(二)管理体制。
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市财政局代表市政府行使管理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使用权、维护权,无所有权、处置权。
二、实施范围
本方案所指资产统一管理的范围包括市直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包括在建工程和已完工未进行竣工决算的建筑物)、土地、交通工具、办公设备等全部国有资产。
三、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内容
(一)将划入统管范围单位的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移交到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办理产权划转,产权所有人变更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对各行政事业单位无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的房屋和土地,由各单位负责移交房屋和土地的产权证明材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证。产权所有人为“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二)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一监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国家规定的办公用房标准核定各单位的房屋使用面积,其超标准面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调剂给办公面积不足的单位使用或统一招标出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