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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08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要加大城镇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督查力度,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对拒绝接收或完不成安置任务的单位要通报批评,追究其领导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依据《黑龙江省义务兵征集、优待、退役安置条例》和《黑龙江省关于对拒绝接收退伍军人安置的单位及法定代表人实施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予以处罚。要按照国发〔2005〕23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对1998年以来未安置的城镇退役士兵情况进行清理。已安置未上岗和上岗后未能享受本单位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同等待遇的,接收单位要落实岗位和待遇;未安置的动员其办理自谋职业手续,务必在2009年5月底前把遗留问题彻底解决。今年必须做到当年接收当年安置,不留遗留问题。
  由于接收原因导致退役士兵不能按时上岗的,自安置部门开出介绍信的当月起,由接收单位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工龄职工平均工资的80%,逐月发放生活费。企业破产、倒闭或停产、半停产的,要优先安排退役士兵的再就业,生活困难的要纳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对立功受奖人员、伤病残士兵和转业士官以及在特殊岗位服役和有一定专长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在安置时要给予照顾。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职工的允许复工复职。对于没有《优待安置证》、档案材料弄虚作假、占用农村指标入伍、非户口所在地入伍的城镇退役士兵以及在农村入伍后购买城镇户口等不符合安置条件的,一律不能享受城镇退役士兵的安置政策,对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分配的城镇退役士兵取消其安置资格。
  三、认真做好安置工作,积极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
  各级政府要从大局出发,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在强化指令性分配,保证妥善安置的前提下,大力推进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工作。对要求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经批准由当地政府发给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政府不再负责安置。各地要认真落实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优惠政策,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其军龄可视同为社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如被用人单位录用,享受同工种、同岗位、同工龄职工的福利待遇,其军龄可计算为连续工龄。自谋职业的城镇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为其保管;党、团组织关系由镇(乡)党、团委或街道办事处接收管理。
  要加强农村退伍义务兵的安置工作。对返回农村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有效措施,在生产服务、教育培训、农用物资供应、农副产品收购等方面给予支持;对生产、生活、住房方面确有困难的,要予以帮助。要适应劳动力市场发展的需要,有组织、有计划地逐步把军地两用人才推向劳动力市场,实行市场就业。要提供优惠政策和相应条件,积极扶持退役士兵创办、领办经济实体,兴办第三产业。要认真做好退役士兵的培养、开发和使用工作,要选拔高素质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政权和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发挥他们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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