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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佳木斯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佳木斯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
(佳政办发〔2009〕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驻佳中省直单位: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佳木斯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二十三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九年四月二日

佳木斯市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维护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和事业单位改革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有关法规、政策和《佳木斯市事业单位改革方案》的总体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基本原则
  (一)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权利与义务相对应,缴费与待遇相联系的原则,逐步建立资金来源多元化、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符合我市实际的事业单位职工养老保险体系。
  (二)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坚持不断扩大参保范围,逐步减轻财政负担,不降低职工待遇的原则,实行“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制度”,保障事业单位改革平稳推进。
  (三)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工作纳入事业单位年度考核内容,实行一票否决制度。
  二、参保范围
  (四)佳木斯市行政区域内各类事业单位在编职工,全部参加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离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全部由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离退休人员原有管理模式保持不变。
  三、缴费办法
  (五)事业单位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分别按照上一年度全市事业单位月平均工资的23%和7%缴纳。其中:单位缴费比例采取逐年递进的办法,即:第一年0,第二年3%,以后每年按3%幅度递增,逐步达到23%。
  (六)全额拨款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财政按月直接拨付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单位缴纳部分,由单位按月缴纳到机关事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其中,差额拨款单位财政补助部分优先支付养老保险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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