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09年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协议供货的通知
(浙财采监字〔2009〕13号)
各市、县(市、区)财政局(宁波不发),省级各单位,各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
根据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浙财办字〔2003〕32号)精神,2009年度省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计算机、打印机、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协议供货项目已通过公开招标,确定了中标供应商及其供货商。现就做好本期协议供货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
在杭(不含萧山、余杭区)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单次采购数量或预算金额在下列限额标准以下(含本数)的,均应在本次协议供货的中标机型或品牌范围内进行采购:
1.计算机、打印机数量40台,采购预算40万元;
2.交换机、路由器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3.数码相机、传真机、扫描仪数量2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4.数码摄像机、投影仪数量10台,采购预算20万元;
5.复印机数量5台,采购预算30万元。
采购单位在采购复印机、油印机、传真机、扫描仪、数码相机、数码摄像机、投影仪等产品时,可以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所有机型;采购计算机、打印机时,只能选择中标品牌范围内的中标机型。由于特殊原因,需采购协议供货范围外的非中标品牌或机型的,采购单位必须报经省财政厅审核同意后,委托省政府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除协议供货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指定品牌采购。
二、协议采购有效期
本次协议供货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文之日起至2009年12月31日止。
在此期间,中标供应商或其指定的供货商应按政府采购协议供货承诺书中的承诺和协议要求,向各采购单位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对由于中标供应商自身原因,不能按照承诺及时提供中标产品和相关服务的,省财政厅将按规定进行查处,直至取消协议供货资格。
本期政府采购协议供货中标供应商及供货商名单、承诺书、协议书、中标品牌、规格型号、优惠率、价格和相关服务等具体内容请查阅浙江政府采购网“协议供货”栏目(网址为http://www.zjzfcg.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