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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核定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的批复
(2009年4月3日 川价发〔2009〕64号)


乐山市物价局,乐山市交通局:

  你局《关于调整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标准的请示》(乐市价发〔2009〕39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交通厅《关于修订四川省汽车客运站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川价工〔2003〕279号)文件规定,现核定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如下(见附表一)。此收费标准从2009年5月1日起执行。

  附件:乐山市汽车客运中心站收费项目和标准

  文明站:部级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及费率

备注

客运代理费

10%

按客运运费计收

客车发班费

5%

按客运运费计收不再收取客运代理费

行包运输代理费

10%

按客运运费计收或按客车发班费率收

车辆

清洗费

大型

20元/辆.次

按最高不超过此标准收费

中小型

10元/辆.次

车辆

清洗费

大型

10元/辆.次

按最高不超过此标准收费

中小型

5元/辆.次

车辆保温费

与承运人协商

车辆

停放费

小型

2元/辆次.每8小时

按最高不超过此标准计收;应班车在应班前4小时除外,购车价在80万元以上的客车为豪华高级车

中型

5元/辆次.每8小时

大型

10元/辆次.每8小时

豪华型

20元/辆次.每8小时

车辆安全服务费

5元/辆.次

短途班车每天每辆按一次计收

班车廷误费

每5分钟50元

不足5分钟按5分钟计收,“春运”“十一”黄金周期间发生廷误、脱班的加两倍计收

班车脱班费

全程满员收入全额计收

旅客站务收费

补票手续费

1元/每票

无票或无效客票罚款

票面金额的50-100%

并加收补票手续费

退

开车2小时前

按票面金额的10%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开车前2小时以内

按票面金额的20%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前

按票面金额的10%

不足1元按1元计算

旅游客车开车前24小时以内

按票面金额的50%

不足2元按2元计算

送票费

票面金额的5%

不足1元按1元,最高不得超过5元

行包变更手续费

1元/票

旅客要求中途停运,不收此费,不退行包运费

行包装、卸费

1元/每件每装次或卸次

单件行包重量超过30千克或体积超过0.12立方米的各加成50计收

行包保管费

2元/件.天.10千克

通知或公告发布第四天开始计算,按件按每10千克每天2元计收,不足10千克按10千克计算

小件物品寄存费

0.5元/小时

旅客站务费

2元/票(30公里按不超过0.4元计收)

不再收取微机售票、空调、入厕费,X光行包安全检查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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