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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国家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
(京发改[2009]737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请组织申报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的通知》(发改办环资[2009]618号),我们拟开展2009年节能技术改造财政奖励项目申报工作。现就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范围和条件
  《“十一五”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意见》(发改环资〔2006〕1457号)中确定的燃煤工业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等节能技术改造项目。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具备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实施后年可实现节能量在1万吨标准煤以上。
  符合以上申报范围,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予支持:
  1.项目承担企业经营状况和经济效益较差,不具备建设条件;
  2.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新建项目,非技术改造项目;
  3.项目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明令淘汰或按计划淘汰的目录,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未建成投产;
  4.项目建设内容不属于燃煤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节约和替代石油、电机系统节能和能量系统优化五大工程;
  5.项目年可实现的节能量无法测算或监测,节能量小于1万吨;
  6.非直接节能或改造(产品或设备制造、节能技术产业化、管理节能类、变相新建)等;
  7. 燃煤锅炉(窑炉)节能改造方面,建设内容以管网、换热站等基础设施为主的热电联产类项目,利用天然气、煤气等代替燃煤的项目,利用废弃或非废弃生物质代煤、掺烧,或以燃烧煤泥、煤矸石等劣质煤等替代燃煤的项目;
  8. 余热余压利用改造方面,属新建装置同步配套建设类(如新建水泥生产线配套建设纯低温余热发电项目,新建高炉、焦炉配套建设炉顶压差发电和干法熄焦项目),改造依附的主体政策限制类(如炉顶压差发电改造的高炉容积小于450立方米,矿热炉小于25000KVA,烧结机小于180平方米等)的项目;
  9.节约和替代石油改造方面,粮食作物为原料(粮食作物或农业油料为原料),原料来源未落实,替代煤类等项目;
  10.电机系统节能改造方面,高效节能电机生产及生产线技术改造,非电机及传动系统节能技术改造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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