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按要求和程序进行培训补贴资金申请,保证申请材料的真实、规范,对全部材料进行存档,并接受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和财政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四)按要求安排专人熟练使用和操作《劳动力市场职业技能培训子系统》(以下简称《培训子系统》),保证录入信息的真实。
三、职业技能培训的组织与实施
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分为岗前培训和职业资格培训。岗前培训主要在家政、护理行业来京务工人员中开展,进行上岗前必要的实操培训、职业道德和一些必备的职业知识的培训,培训后经考核合格应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岗前培训时间家政服务员不得少于60学时,护理人员不得少于90学时。职业资格培训主要针对已被企业招用的人员,按照相应职业(工种)的职业标准进行分等级培训,培训内容为理论和实操,培训结束后,组织学员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颁发《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标准
职业技能培训补贴由定点培训机构负责申请。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按照《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目录》给予补贴;岗前培训合格的按照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标准按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价格管理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培训合格率达到90%的(职业资格培训以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为准;岗前培训以取得《北京市职业技能培训结业证书》为准),按补贴标准予以全额补助;培训合格率未达到90%的,按补贴标准的60%予以补助。所需资金由市就业专项资金负担。
五、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资金的申请
(一)培训机构每季度按属地向区县劳动保障局提出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书面申请,同时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申请。
(二)区县劳动保障局对培训机构提交的书面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申请资金的培训机构、参加免费职业技能培训的农民工名单、培训的职业(工种)、组织农民工培训的行业(企业)名单,在区县劳动保障网上公示7天。公示结束后,区县劳动保障局将无异议的培训机构的申请材料,于每季度末月的20日前(第四季度在11月20日前)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并将培训机构提交的材料使用《培训子系统》进行网上汇总上报。对公示期提出异议的培训机构,终止此次经费申请,退回申请材料,并查明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