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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职业培训补贴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0月8日,实施日期:2011年1月1日)废止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通知
(京人社办发〔2009〕16号)


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各有关局、总公司(集团公司):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稳定就业扩大就业六项措施的通知》(京政发〔2009〕6号)精神,做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工作,提高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素质,现就实施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特别培训计划的实施范围

  围绕首都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大力发展家政等便民服务的要求,在集中使用外来农民工数量较大的建筑行业和居民生活急需的家政、护理行业启动特别培训计划,免费为外来农民工提供职业技能培训服务,提高职业技能水平。

  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户籍为外省市农村、被家政服务机构、护理服务机构推荐和被建筑行业(企业)招用的农民工,可享受一次免费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

  二、培训机构的资质和认定

  为保证培训质量,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认定一批培训机构,作为承担外来农民工职业技能特别培训计划的定点培训机构。

  申请开展培训的培训机构应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申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组织专家对申请学校进行综合评审、认定,并将结果在“北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公示7天后,向社会发布。定点培训机构实行动态管理。

  经认定的定点培训机构应按以下要求开展工作:

  (一) 在办学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培训工作,在场地、实操设备、师资等方面保证教学需要,不得与未经认定许可的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外来农民工培训工作;

  (二) 与行业(企业)签订培训协议,核验参加培训人员的身份,并建立完整的学员培训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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