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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及其相关事宜的通知

上海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上海市环境保护局、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及其相关事宜的通知
(沪食药监药安〔2009〕199号)


各区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分局、环保局、卫生局:

  现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延长〈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有效期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94号)转发给你们,请将此通知及时转发至本辖区医疗机构,并要求医疗机构注意以下几点:

  一、根据《放射性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应当取得《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使用放射性药品。对医疗机构新申请《许可证》的,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按照《关于开展换发〈放射性药品使用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3]199号)的要求申请办理。

  二、目前已到期的《许可证》,有效期延长5年,但对于使用放射性药品且未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或超出《辐射安全许可证》许可范围的医疗机构,原持有的《许可证》不予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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