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通知
(沪卫科教〔2009〕7号)
各区县卫生局、浦东新区社发局、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各市级医疗机构、上海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上海市卫生监督所:
根据卫生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关通知》精神,为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做好上海世博会期间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要进一步提高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严格遵守国家的有关法规和规章规定,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卫生部文件的要求,制定相关管理规定,并认真贯彻执行。特别是要加强对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运输的管理和审批,坚决杜绝违规运输事件的发生,确保实验室生物安全。
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认真了解和掌握本辖区内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状况,定期排查存在的隐患并及时进行整改。特别要检查管理工作各个环节中存在的漏洞和实际操作中存在的违规情况,制定切实有效的措施,杜绝实验室生物安全事件的发生。
三、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教育机构、科研机构及各级各类相关机构要组织工作人员认真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业务知识,并对有关人员进行严格考核,不断提高实验室生物安全意识和防范生物安全事件的能力。
四、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实验室要建立健全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程序,落实管理责任,对于违反规定的要坚决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从事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应当设立与所从事工作相适应的生物安全实验室,配备符合规定的设备设施,为实验室生物安全工作创造良好的条件。
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和对应急处置预案进行演练。一旦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安全事件,事发地卫生行政部门应按相关法规要求和应急处置预案,及时向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当地政府报告。同时,要按应急处置预案迅速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将事件危害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近期对辖区内从事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机构组织一次监督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执行情况,要着重检查辖区内相关实验室在可感染人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及其样本的运输、保藏、使用和管理方面的工作情况。检查结果在4月30日前报市卫生局科教处。我局将适时组织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