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的意见
(泰政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基层交通行业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更好地发挥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职能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管理体制
本着“整合资源、创新机制、提高效能”的原则对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进行规范化建设,规范化建设后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是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也是乡镇人民政府交通工作主管部门,受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双重领导,实行“条块结合、以条为主”的管理模式。乡镇人民政府不再设立其他交通职能机构。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的机构规格,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工作实际确定。
全市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规范化建设后,统一定名为“××县(市、区)××交通运输管理所”。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和执行交通行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
2、负责辖区内农村公路管理养护工作。承担县道养护和管理,负责乡道建设、养护和管理,指导村道建设、养护和管理。
3、负责辖区内国道、省道建设、养护、管理等工作的协调服务。
4、负责辖区内农村客货运输市场管理及机动车维修、机动车驾驶培训等相关业务的管理服务工作,及时上报统计资料。
5、负责协助上级交通执法机构开展辖区内农村公路超限超载运输行为的监督检查和路政案件的调查处理。
6、负责协助上级交通执法机构开展辖区内港航管理工作,对水上交通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7、承办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从履行职责需要出发,科学设置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内部机构,搞好业务分工,理顺工作关系,重点强化农村公路养护管理、农村道路旅客运输管理、农村道路货物运输管理和超限超载源头管理等主要职能。
二、规范乡镇交通运输管理所运行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