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泰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的意见
(泰政发〔2009〕1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机构:
  
  为强化森林防火管理责任追究,进一步提高预防和扑救森林火灾的能力,切实抓好消防队伍、扑火装备和物资储备建设,落实好最严密的工作体系、最严格的责任制和最严厉的处理手段,确保森林防火万无一失,制定本意见。

  一、严格落实森林防火责任制

  认真落实“党委领导、政府监管”的森林防火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进一步把森林防火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森林防火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支持、督促森林防火责任的落实。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森林防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森林防火工作负总责。各级各单位要把责任分解,明确到人,层层严明责任、细化责任、落实责任,建立起“县市区领导包乡镇,乡镇领导包村,村组包山头、林片、墓地坟头”的防火责任体系。要认真落实“双向责任追究”制度,发生森林火灾,在严查肇事者的同时,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县市区(林场)不能落实“双向责任追究”的,市政府将对相关县市区政府(林场)和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除雷击引发的森林火灾外,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管辖的森林发生50亩以上(含50亩)森林火灾或出现1人以上(含1人)死亡、3人以上(含3人)重伤森林火灾的,对乡镇(街道)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给予严厉的行政处分,并严格落实处分期间干部管理的有关规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严格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

  从严落实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制度,按时、足额向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缴纳防火责任保证金,由上一级政府森林防火指挥部统一管理。县市区政府和市属国有林场,每个防火期向市政府防火指挥部缴纳防火保证金3万元。县以下保证金的缴纳标准和范围,由县市区政府和有关单位自行规定。防火期结束,不发生较大以上(含较大)森林火灾或人员伤亡事故,且各项防火措施落实到位、防火工作做得好的,予以退还,作为党、政主要负责人和“一岗双责”责任人的奖金;发生50亩以上森林火灾或出现人员伤亡事故,保证金不予退还;发生50亩以下森林火灾,或森林消防专业队伍、扑火装备、物资储备等防控措施不到位的,酌情予以扣减。


第 [1] 页 共[2]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