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进救助管理社会化要以市、县(区)救助管理站为平台,以乡镇(街道)救助分站、社区(村)救助点为依托,建立专职救助人员和兼职救助信息员、社会志愿者和群众广泛参与的救助管理队伍,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达到及时救助、早期预防、消除救助死角的目的,使救助管理工作实现法制化、规范化、社会化。
(一)健全救助管理法规政策体系。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订和完善救助管理制度。要建立健全社会扶助制度,将临时救助与其他长效救助措施有机结合,从源头上控制流浪乞讨现象,加强对流浪乞讨人员的约束性管理。
(二)建立救助管理工作网络体系。各县、区要充分利用社区现有资源,通过乡镇(街道)设立救助管理分站,村(社区)设立救助点,指定专职或兼职人员负责救助管理工作,聘请志愿者作为救助联络员,做好辖区困难群众外出流浪乞讨的预防工作,规劝引导外地流浪乞讨人员到辖区内救助管理站申请救助。同时以市电台交通频道为平台,聘请救助信息员(出租车司机)和流动救助车巡视救助,构成动态救助网络,形成相互衔接、互为依托、动静互补、覆盖城乡的救助管理体系,确保第一时间对流浪乞讨人员实施救助。
采取在城市出入口处、商业繁华区、交通要道、车站等重点区域设立救助引导牌、公示求助电话号码、救助内容、宣传救助政策和组织救助志愿者等形式,开展好主动救助工作;民政、公安、行政执法等部门要将救助管理机构所处位置、联系电话、交通路线等内容印制成救助指导卡,下发到基层单位,便于相关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三)创新救助方式。对流浪乞讨人员要实施分类救助。对无生活能力的由救助机构予以保护性救助;对有生活能力却好逸恶劳或以敛财为目的的,要对其实施严格管理,加大教育力度,促其自立自强;对以乞讨为名实施盗窃、诈骗、抢夺等违法行为和强讨恶要的,要依法进行处理;对编造虚假姓名、有意隐匿真实情况或跑站骗助的,救助管理站不予救助;对流浪乞讨人员中的危重病人和精神病人,要坚持先救治后救助的原则,先送定点医院救治,待病情稳定或治愈后再由救助管理机构救助。
(四)完善救助管理工作运行机制。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检查指导救助管理站和救助点开展工作。救助管理站要根据《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在搞好站内救助的基础上,接到求助信息后及时赶赴现场,甄别情况,实施分类救助;各社区(村)救助点要对社区(村)经常外出流浪乞讨人员登记造册,关注其生活情况,定期向民政部门和救助管理站反馈信息,防止其外出流浪乞讨。要动员社会力量参与救助管理工作,实行政府、社会和家庭相结合的办法,鼓励和倡导社会组织和市民主动引导、护送流浪乞讨人员到救助管理站(点)救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