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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2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的通知》(辽政办发〔2009〕3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从2009年1月1日起提高我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提高标准

  1.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由220元提高到280元;县政府所在地的镇由192元提高到252元;其他乡镇由150元提高到210元。同时,城市低保边缘户标准也分别提高到330元、302元和260元。

  2. 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抚顺县、清原县和新宾县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360元;市内各区(含抚顺经济开发区)由年人均1000元提高到1400元。同时,农村低保边缘户标准在低保标准基础上,再上浮20%确定。

  3. 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集中供养的提高到每人每年3300元,分散供养的提高到每人每年2300元。

  二、资金筹集

  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高后所增加的资金仍按原渠道解决,城市低保资金在扣除省补资金后,由市、区(县)按7:3比例承担;农村低保资金在扣除省补资金后,由市、区(县)按5:5比例承担;农村五保对象供养资金由区(县)承担。

  三、工作要求

  1. 认真组织实施。各县、区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工作,将其作为实践科学发展观,建设和谐抚顺的一项重要措施,切实加强领导,确保工作顺利实施。

  2. 切实加强管理。各县、区要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农村五保对象供养标准提标工作中,本着应保尽保、准确施保的原则,切实加强和规范低保、低保边缘户以及五保供养对象的管理。要对困难家庭的收入情况进行全面调查核实,摸清贫困家庭因提高最低工资标准,提高离退休金标准、到期领取养老金保险金、规范自谋职业收入行业评估所致收入变化的情况。对仍符合低保条件的,按新标准重新核定应享受的低保金额度;对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要按规定停止保障;对新申请享受低保和低保边缘户政策的对象,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要及时纳入保障范围,做到应保尽保、应退则退,补助金额应升则升、应降则降,确保此次调标工作公开、公正、准确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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