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城市低保家庭,每户每月免收1吨水费,免收供水、供电一户一表改造费,半价收取家庭燃气初装费和有线电视初装费及收视费;每户免收一部固定电话装机一次性费用;居住面积(建筑面积)低于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免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居住面积(建筑面积)超过5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按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征收集中供热设施建设费;城乡低保家庭的中小学生免费乘坐市区内公交车;对城乡低保对象,免收结婚登记证书工本费、遗体火化费。
(二)城乡生活困难居民凭相关证件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时,实行“五免、五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专家挂号费、急诊挂号费、普通门诊诊疗费、注射费、急诊观察床位费;减收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放射透视检查费各20%。住院时实行“五免、八减”优惠政策:即免收住院空调费、住院暖气费、血液常规检查费、尿液常规检查费、大便常规检查费;减收x 线透视费、心电图检查费、脑电图检查费、B 超检查费、血电解质(钾、钠、氯、钙)测定费、血葡萄糖测定费、肾功能检查费各20%、药品费的10%。
(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在公立幼儿园接受教育的,按照省、市规定的收费标准免收保杂费;在公立学校接受高中段(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教育的,免收学费、课本费。对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初中在读学生,免收课本费。
(四)劳动保障部门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优先推荐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就业,并免收职业介绍登记费;在同等条件下,有关部门、单位优先录用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的大中专毕业生。城乡低保家庭失业成员参加技能培训的,各类培训机构免收培训费、资格证书费。实现灵活就业的城乡低保家庭成员,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免收档案托管费。从事个体工商业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成员,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优先为其办理相关证件,减免相关费用。
(五)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城乡低保和低保边缘家庭,由法律援助机构及时免费提供法律咨询、代拟法律文书、非诉讼法律事务代理、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和行政诉讼代理等事项的法律服务。
四、救助资金的保障、管理及救助审批程序
(一)加大救助资金保障力度。城乡低保对象的医疗、教育救助经费以及农村五保供养所需经费,按照《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农村五保供养经费和城乡低保对象三项救助经费渠道的通知》(威政发〔2007〕50号)规定的渠道列支;城乡低保对象的分类施保资金,按照《中共威海市委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建立和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的意见》(威发〔2004〕15号)规定的城乡低保资金渠道列支。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保费和高龄补贴资金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其中,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所需资金从市级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列支;荣成、文登、乳山三市所需资金由市和三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1:1的比例分担。市级(负责环翠区、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范围内的救助)按30万元,荣成、文登、乳山三市按10万元的标准,从福利彩票公益金中安排临时救助准备金,用于救助因意外事故或自然灾害致贫家庭。其他部门、单位实施的减免政策和救助项目所需资金,由各实施部门、单位自行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