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城乡低保对象因病发生的当年住院医疗费用,凡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甲类用药目录范围内,尿毒症透析和恶性肿瘤放化疗门诊费用,个人自负部分超过2000元的,按全部自负医疗费的30%给予救助,但个人全年累计救助额不超过6000元。同时,按每人每年10元的标准,资助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患重大疾病且无力支付医疗费的城乡特困低保对象,可以凭定点医院诊断书和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书申请最高额度为5000元的医前救助。医前救助每年只能申请一次。各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批准后,出具《威海市城乡低保对象医前救助通知书》,通知书应注明最高救助额度。受助对象凭通知书到指定医疗机构接受治疗后,医疗机构可凭费用明细清单和受助对象本人签字的证明材料,与批准的民政部门结算。各市区民政部门在审批年度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金额时,应首先核销已批准的医前救助金。
提高教育救助水平。对普通高中(含职高、普通中专、技工学校) 和大学(含大专、高职)在校学生按城乡低保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500元、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子女每人每年1000 元的标准给予救助。
(二)提高五保供养和老龄补贴标准。从2009年开始,将集中供养五保对象的供养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至每人每年28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不变。为全市50-80周岁的五保供养对象、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和低保对象,按每人每年10元的保费标准,办理老年人意外伤害组合保险。对全市90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年发放高龄补贴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继续按原渠道发放高龄补贴。
(三)做好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五保对象危房改造工作。根据市委、市政府的统一安排,将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危房改造纳入农村居住工程的“大盘子”,优先实施。从2009年开始,农村优抚对象、低保对象和分散供养的五保对象修缮房屋的,给予一定资金补助。
(四)规范临时救助工作。对遭受意外事故致使成员死亡、伤残,造成生活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 元;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10000-20000 元。因遭受自然灾害,使家庭财产(住房、生活设施等)损失30000 元以上、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当年一次性救助5000-10000 元。同时具备上述情况的,不重复救助,按其中最高的标准给予救助。
(五)其他配套救助项目。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各级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要共同参与。重点落实以下配套救助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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