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的意见
(威政发〔2009〕25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城乡社会救助体系,加大改善民生力度,维护和促进社会稳定,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着眼于维护困难群众的基本生存权利,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救助程序,实现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推动城乡社会救助一体化进程,加快建立健全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和个人负担相结合的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救助体系,切实保障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基本原则:
(一)应助尽助原则。将符合救助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救助范围,坚持以人定钱,不以钱定人。
(二)政府主导原则。救助所需资金以财政投入为主,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同时,动员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多渠道筹集救助资金。
(三)属地管理原则。困难救助的实施,以属地管理为主。各市区(包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下同)分别负责本辖区内的城乡困难居民的救助工作。
二、救助范围
本意见所称城乡生活困难居民,是指具有本市常住居民户口(不含外地来威就读的大中专学生)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家庭(家庭人均收入在当地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00%-120%之间的家庭),农村五保对象,部分抚恤定补优抚对象,因意外事故、自然灾害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上述人员均可以家庭为单位,按本意见的规定申请困难救助。
全市范围内,凡人均可耕地面积小于66平方米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其成员家庭人均收入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应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予以保障。
三、救助内容
(一)完善城乡低保配套救助制度。建立城乡低保对象分类施保制度。对因老、幼、病、残等原因导致日常消费支出过大,明显影响基本生活的城乡低保家庭,在已核定补助低保金数额的基础上,适当增加补助金额。分类施保对象包括:家中有重大疾病患者,需要常年用药治疗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对象;有重度残疾(残疾等级为一级以上)且无自理能力或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需要独立赡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收入高龄(70周岁以上)老人的;由一方抚养未成年子女的单亲家庭或父母双亡、由祖父母(外祖父母)抚养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的老幼家庭;有非义务教育阶段在校学生和在园幼儿的;其他特殊困难城乡低保家庭。对上述家庭在现有低保补助资金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发已核定低保金补助金额的10%,随同低保金一同发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