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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有关问题的通知

  现已具备300万吨/年生产规模,且至少有一个120万吨/年机械化开采矿井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也可作为兼并重组的主体。其他作为兼并重组整合主体的地方骨干煤炭企业(矿井),由各市人民政府提出,原则上应有一个生产规模在90万吨/年及以上矿井作支撑,兼并重组整合后企业生产规模应不低于300万吨/年,所属矿井至少有一个规模不低于120万吨/年。
  四、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各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总量适度、优化布局、产能置换、关小上大、提升水平的原则,以省与各市对接完成的兼并重组整合规划为基础,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煤炭资源赋存情况、矿井开发现状,尽快编报兼并重组整合方案。兼并重组整合方案要达到以下要求:按2010年的目标任务一步到位;保留矿井数量不能突破控制目标;产能基本控制在兼并重组整合前核定和批准的范围内;明确保留矿井数量、名单、井型规模及矿井布局;明确关闭矿井数量、名单及关闭期限;明确符合条件的兼并重组整合主体。兼并重组整合方案以市或县为单位,成熟一批报批一批,成熟一片报批一片。以县或片为单位的方案应与市兼并重组整合目标相衔接,不得突破或降低标准。
  五、强化煤矿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各煤炭企业要高度重视做好兼并重组整合期间的安全生产工作,扎实开展煤矿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对资源枯竭的矿井一律实施关闭;被兼并重组整合煤矿企业的各类证照到期后一律不再重新换发。复工复产验收工作要严格标准和程序,认真落实“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验收合格矿井最终要由设区市的副市长签字同意,方可复工复产,对安全无保障的和未实现机械化开采的矿井一律停产整顿,不得复工复产。复产矿井要加强人员培训,严格控制下井人数,严禁超能力生产。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煤矿企业要加大打击力度;对在兼并重组整合过程中发生煤矿安全事故的,要加大对责任人和监管人员违法违纪的追查力度,严肃处理。
  六、加强组织领导。省人民政府成立煤矿企业兼并重组整合工作领导组,对兼并重组整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领导组办公室设在省煤炭局。采取联合办公的方式,对兼并重组整合方案集中受理、审核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也要成立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的专门机构,加强领导,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兼并重组整合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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