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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房产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试点方案》的通知


  4、市建设、公安、市容、规划、劳动、环保、民政、市政公用、工商、财政、税务、物价、建工、园林、技术监督等各相关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共同做好物业管理的相关工作。住宅区物业管理牵涉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本要素,要处理好住宅区各类组织和各项工作的关系,在继承、整合的基础上积极创新,充分利用和发挥基层党组织、综合治理、治安联防、城建、环境、信访、民政等基层队伍力量,拓宽住宅区物业管理范围,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合力。

  (二)因地制宜,实行分类管理

  各试点区要对在建和已建成住宅区进行一次全面调查摸底,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尽快制定推行物业管理的具体实施方案。

  1、对已实施市场化物业服务的住宅区

  街道办事处要明确职责,协助行业主管部门,承接、参与各项行业管理事务,强化对物业服务企业的监管措施,依据物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加强对物业服务企业履约服务情况实施监督并予以规范;加强对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帮助规范自治活动,监管自治行为,对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过程、业主大会续聘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过程加以规范和指导;对业主大会难以召开、业主委员会难以成立的住宅区,可以建立由产权单位、业主代表、社区居委会和派出所组成的住宅区管理委员会来行使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的职能。

  2、对不具备市场化运作的老旧住宅区

  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负责提供有偿服务,满足住宅区的基本要求。通过环境治理、出新改造、资源整合,逐步向市场化过渡,实行住宅区业主大会(住宅区管理委员会)与服务单位之间的合同制管理。

  3、对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和单位自管房住宅区

  经济适用房住宅区属于政府保障性住房,原则上由街道物业服务中心统一实施物业管理,实行低标准收费。街道办事处可按规定配套建设一定比例的商业用房,其收益用于补贴物业管理费的不足。各试点街道要督促自管房住宅区管理单位切实担负起物业管理责任,定期开展检查考评,及时向管理单位通报情况。

  四、保障措施

  (一)根据强化物业管理试点工作要求,结合全市整治出新工程,有计划对试点街道内无物业管理的老旧小区开展整治出新工作,改善居住环境,完善基础设施设备,为实施物业管理奠定良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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