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重心下移、属地管理”的原则,建立市、区、街道领导下的强化物业管理体制试点网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物业管理体制创新工作。
1、市房产部门具体负责全市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考核工作,研究制定物业管理政策和行业服务标准,负责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协助城市管理委员会制定创优达标考核办法,组织实施对各区、各部门推进物业管理工作情况的目标责任考核。
2、各区政府负责辖区内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工作,落实住宅区物业管理综合协调、管理的职责,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区住宅区物业管理相关政策措施。各区房产部门具体负责辖区物业管理行业的监督管理、物业管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备案、物业管理项目创优达标、物业管理工作绩效考核。
3、各街道办事处负责具体落实所辖住宅区物业管理工作,要设立相关机构,明确分管领导,并根据辖区规模和工作量,配备落实相应的管理人员和工作经费,主要职责是:
(1)负责所辖住宅区物业管理单位日常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物业管理违法行为,续筹与使用审核物业维修资金、检查考评物业服务质量、交接监管物业管理项目,参与辖区物业管理招投标、新建住宅区公共配套设施竣工验收、物业服务企业资质审核、物业管理区域划分。
(2)牵头组织召开业主大会,成立业主委员会,负责指导、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日常运作。
(3)负责将住宅区物业管理作为社区居委会重要工作内容之一,融入社区综合管理。
(4)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应配备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的专有固定接待场所和一名专职负责人,并建立规章制度,受理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投诉,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密切配合的有效平台,运用综合手段化解物业管理中的各类矛盾,将矛盾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物业管理矛盾投诉调解站的日常工作经费由市、区政府统一安排。
(5)街道办事处设立物业应急维修服务站,应根据各街道实际,在辖区内选择1-2个信誉好、实力强的物业服务企业或房产维修中心作为维修加盟单位,为辖区内的无物业管理住宅区房屋本体排险和下水管道堵塞不畅及水电故障等突发情况的提供24小时的有偿应急维修。
(6)街道办事处设立街道物业服务中心,应为保本微利企业,主要为暂不具备市场化物业管理条件或无人管理的住宅区提供有偿的物业基本服务。物业基本服务主要包括公共秩序维护、清扫保洁、绿化养护、下水道疏通、化粪池清理等。
第 [1] [2] [3] [4] 页 共[5]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