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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地名管理工作的通知
(威政办发〔2009〕68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高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随着我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市地名管理工作中出现地名命名滞后、程序不规范等亟待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市的城市地名管理工作,根据《威海市地名管理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严格规范城市地名的命名更名程序
  (一)需市政府审批的主次干道、重点区域和标志性建筑名称,申报单位应提前与相关部门书面协商取得一致,由地名委员会召开会议进行研究,并将命名方案向社会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征集的各类意见由民政部门汇总后上报市政府,经市政府研究通过后方可正式命名。
  (二)需民政部门审批的一般街道名称,申报单位应广泛征求当地群众的意见,并将群众意见与其他申报材料同时上报审批。民政部门应将群众意见作为地名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三)严格控制地名的更改。已有正式名称的地名,非特殊情况不得更名;确需更改的,应在申报材料中附加充分理由和当地居民的意见,按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二、切实加强新规划区域地名管理工作
  (一)要坚持先命名再建设的原则。新规划区域在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同步进行地名规划,并对需命名的街道、建筑物等进行统一命名,彻底解决命名滞后问题。今后不得临时动议命名街道、建筑物,民政部门不再受理个别街道、建筑物的命名、更名事宜。
  (二)对于新建居民小区,可使用原有街道名称编制门牌楼号的,不再单独命名居民小区名称;确需单独命名的,申报单位应在项目立项阶段即向民政部门申请命名。
  (三)未取得民政部门批复,由开发商自行命名的小区名称,只能作为楼盘名称,可临时用于商业宣传,但不得以此编制门牌楼号。
  (四)旧村改造形成的居民小区,其名称一般沿用原村庄名称。
  (五)采用城市、行政区划、山川河湖等名称对新规划街道、小区进行命名的,应结合实际突出各自特点,避免雷同。
  三、从严控制以企业名称命名街道、小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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