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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公安、交通、建设、铁路、海事、航空等部门负责应急处置交通保障的组织、实施。要及时对现场和相关通道实行交通管制,组织开通应急救援“绿色通道”,负责交通工具的保障,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紧急输送。道路、市政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
  6.6 通信与信息保障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负责本部门、本地区相关信息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行政区或本领域所有应急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通信联系方式。省通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电信运营企业保障事故救援的通信畅通。
  6.7 救援装备保障
  省煤炭局、省安监局负责全省矿山救护队的管理、救护装备配置和救护队经费保障;建立健全特种救援装备数据库和有关制度,实现资源共享。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并保证救援装备的完好。
  6.8 社会动员保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动员和组织社会力量参与事故的应急救援。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协调调用事发地以外的有关社会应急力量参与增援。
  6.9 技术储备与保障
  省安监局成立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7. 其他事项

  7.1 宣传、培训和演练
  7.1.1 宣传
  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活动,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7.1.2培训
  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做好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工作,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参与应急救援的技能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7.1.3演练
  省安监局积极指导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演习、演练工作。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
  7.2 监督管理
 
 省安监局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演练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7.3 奖励与责任追究
  7.3.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在预防事故或抢险救灾中表现突出,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 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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