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指挥部负责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新闻通告、召开现场发布会及记者采访等工作。省主要新闻媒体根据省指挥部的通报及时报道事故情况,对报道内容中涉及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等重要数据,发送前应送有关部门审核;涉及事故原因和责任问题的深入报道,应听取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特别重大、复杂、敏感的事件由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协调新华社山西分社统一发布消息。
5.3 调查与评估
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工作按照《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执行。省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情况进行总结,根据事故现场检测、鉴定的数据,分析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应急响应情况,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报送省人民政府及省有关部门。
6. 保障措施
6.1 应急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交管、医疗急救等队伍是基本的抢险救援队伍,驻晋部队、武警山西总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是抢险救援的后备力量。矿山、危险化学品、核工业、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建立完善以消防队伍为骨干的应急队伍。各级、各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6.2 应急资金保障
安全生产事故应急准备和救援工作资金由省安监局提出,经省财政厅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事故应急救援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和投保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当地政府协调解决。
6.3 医疗卫生保障
省、市、县急救医疗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做好现场急救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社会救援组织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参与救援工作。省、市、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做好有关卫生防疫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急救医疗服务网络的建设,提高应对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救助能力。
6.4 应急物资保障
省发展改革委要建立健全救灾物资储存、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救灾所需的物资器材和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加强对应急储备物资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与兄弟省(区、市)及地区建立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便于迅速调入救灾物资。必要时,可以依法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
6.5 交通运输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