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见附件2)。
4.4.2省指挥部指挥协调事项
组织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建议,报告应急救援进展情况;协调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参加应急救援;协调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有关应急力量参加应急救援;协调其他应急资源。
4.5 社会力量动员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根据救援工作需要或按照省指挥部要求调动本行政区域内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超出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市级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省指挥部协调有关市级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进行支援。
4.6 紧急处置
省指挥部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对事故现场进行检测、鉴定,分析检测数据,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提供依据。
根据事态变化情况,当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省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跨市级行政区、跨领域的影响重大的紧急处置方案,由省指挥部提出并协调实施,影响特别重大的报省人民政府决定。
需要宣布全省或省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的,依法由省人民政府提请国务院决定。
4.7 应急防护
4.7.1应急救援人员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撤离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4.7.2群众应急防护
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要做好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宣传安全防护知识,及时制订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方案,必要时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4.8 应急结束
当搜救工作基本结束,环境符合有关标准,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排除后,经省指挥部确认和批准,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按照《山西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规定由省指挥部宣布应急结束。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以及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Ⅰ级、Ⅱ级应急响应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Ⅲ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负责,Ⅳ级应急响应事故善后处置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负责。
善后处置事项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灾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生产生活秩序。
5.2 信息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