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人民政府负责向全省或事发地发布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对跨市级行政区划的黄色、蓝色预警公告发布,须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
预警公告内容包括:预警区域(场所)、险情类别、预警级别、预警期起始时间、影响范围、灾情概要、有关预防预警措施及工作要求和发布机关等。
3.3.2预警信息处置
预警信息发布后,预警区域内各有关单位要采取有效预防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红色、橙色预警公告发布后,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进入应急状态,密切关注事态进展,并按照预案做好应急响应的准备工作。
省指挥部办公室要及时分析事故灾难预警信息,对特别严重的情况建议省人民政府及时提升预警级别。
3.4 事故预防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及有关部门要组织各类救援队伍参与隐患排查和预防性检查及重大危险源的监控,有效防范事故发生。
4. 应急响应
4.1 事故应急响应流程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响应流程图(见附件1)。
4.2 分级响应
Ⅰ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配合国务院有关部委实施。Ⅱ级应急响应由省指挥部组织实施,事发地各级人民政府按照省指挥部要求密切配合,进行应急处置。Ⅲ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省指挥部办公室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Ⅳ级应急响应由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事发地市级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为扩大应急做好准备。
4.3 基本应急响应
4.3.1省指挥部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指导事发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做出具体的应急处置;协调有关部门和专家,制订科学施救方案,为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派出有关人员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要及时上报省人民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按照省人民政府指示,及时与媒体沟通做好新闻报道工作,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按照应急预案中职责进行应急响应。
4.3.2事发地市级、县级人民政府应急响应事项
掌握并向省指挥部报告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成立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前期应急处置,实施安全警戒,防止事故扩大;调配行政区划内应急资源;按照省指挥部指示,协调落实其他有关事项。
4.4 指挥与协调
4.4.1 省指挥部指挥体系框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