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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

  省安监局建立全省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预警预防机制,坚持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和联测联报、分工负责的原则,完善常规数据监测、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依托全省政府系统办公业务资源网及相关网络,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事故预测预警体系。
  3.1 事故信息监控
  3.1.1建立安全生产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省指挥部办公室与各成员单位、各市级人民政府之间建立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风险信息通报机制。省指挥部办公室对可能引发特别重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可能引发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重要信息,及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和有关市级人民政府。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各有关市级人民政府对通报的各类信息及时分析处理,并将针对通报信息所采取的预防措施及时反馈省指挥部办公室。
  3.1.2建立自然灾害重要信息通报机制
  省指挥部办公室与省国土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建立自然灾害预警信息通报工作机制,对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灾难的自然灾害及时预警。
  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省地震局和省安监局要严格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晋安监应急字〔2008〕5号)。
  省国土厅参照《山西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自然灾害预警信息处置工作程序》及时向省指挥部办公室和有关单位通报泥石流、山体滑坡等自然灾害的预警信息。
  3.2 事故信息报告
  3.2.1事故信息报告时限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在1小时内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中央及省属企业在上报当地政府的同时应当上报企业总部。
  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接到报告后立即组织力量赶赴现场进行复核确认,及时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同时向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报告,逐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对于特别重大、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灾难信息,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故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报告相关部门。
  3.2.2事故信息报告内容
  内容包括:事故发生单位、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性质、影响范围、事件发展趋势和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并根据事故发展及救援情况及时续报。
  来不及形成文字的,可先用电话口头报告,然后再呈送文字报告;来不及呈送详细报告的,可先作简要报告,然后根据事态的发展和处理情况,及时续报,在应急响应期间,每隔2小时汇报一次事故情况。
  3.3 预警行动
  3.3.1预警信息发布
  安全生产事故灾难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进行预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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