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重大事故(Ⅰ级)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事故;
(3)超出省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省级行政区、跨领域(行业、部门)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国务院有关部委响应的事故。
重大事故(Ⅱ级)
(1)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市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市级行政区的事故;
(5)省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较大事故(Ⅲ级)
(1)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重伤),或者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事故;
(2)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事故;
(3)超出县(市、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4)跨县(市、区)级行政区的事故;
(5)市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一般事故(Ⅳ级)
(1)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超出企业应急处置能力的事故;
(3)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事故。
2.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2.1 省指挥部
省人民政府设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以下简称省指挥部),省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省长担任,副总指挥由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省安监局局长担任。省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
省指挥部成员单位主要由事故发生地市级人民政府和省发展改革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国土厅、省建设厅、省交通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厅、省卫生厅、省国资委、省质监局、省环保局、省煤炭局、省气象局、省地震局、省安监局、省民航机场管理局、省通信管理局、太原铁路局、省国防科工办、省军区、武警山西总队、省消防总队、省交警总队、太原电监办、省人民政府新闻办、新华社山西分社等单位组成。
省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分管领导为指挥部成员。
2.2 省指挥部职责
全面负责山西省行政区内发生的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指挥、组织、协调、督促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应急救援的各项工作;负责对事故应急处置重大决策的制定;协助国务院及相关部委做好发生特别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工作;做好事故情况的信息发布工作。
2.3 省指挥部办公室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