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涉及国家秘密的公文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准确标注密级和保密期限,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可以公开发布的文件应在文尾附注处加以说明。
涉密文件和个别不宜电子传输的公文、附件,可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报送或由来文单位工作人员直接送达。公文正文和附件一般应同时报送,特殊情况应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附件可在正文报送后3个工作日内送达。
回复公文要坚持“明来明去”、“密来密复”的原则,严禁明密混淆、密来明复。
五、有关部门报请市政府审批的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权的,必须主动与相关部门充分协商,由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会签或联合报市政府审批。部门之间有分歧的,主办部门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协商,协商后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部门应列明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与相关部门有关负责人会签后报市政府决定。
属于主管部门职权范围内的具体问题,应当直接报送主管部门处理,不必再经市政府转办。
六、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明确要求区县或部门办理并报告办理结果,及批请区县或部门负责人研究处理的批示件,区县或部门应明确专人督办,抓紧办理,及时向市政府报告情况,并附市政府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办理情况报告应以区县或部门名义报市政府,不得直接报送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领导同志批示多个部门的,主办部门要主动与其他部门沟通协商,并汇总办理情况,相关部门要积极配合。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较长时间反馈办理情况的,要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说明,定期报告办理进展情况。
对市政府领导同志批请区县或部门负责人“阅”、“参阅”、“参考”等参阅性文件,可以不单独行文回复,重要事项除外。
七、各区县、各部门需要请示市政府的事项,要给市政府留出足够的研究、决策时间,紧急公文应实事求是地标注缓急程度。自公文送达之日起,一般事项应留出不少于14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14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急件”;紧急事项应留出不少于7个工作日的办理时间,确需7个工作日内答复的,标注为“特急”件;对特别紧急的事项,应注明时限要求,并事先与市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通过机要交换渠道或南京市电子公务平台报送的紧急公文,要同时在信封上或平台系统内标注与公文一致的缓急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