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报送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政办发[2009]61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近年来,各区县、各部门按照公文处理有关规定,认真做好公文报送工作,报送市政府的公文总体比较规范,但也存在一些问题:报送市政府的少数请示性公文未由主要负责人或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个别公文未标注签发人;部分应报请市政府审批的公文报送领导同志个人;有的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部分请示性公文不按规定标注联系人;少数公文报送渠道和方式不规范,有的公文附件报送不及时;少数请示性公文多头主送等。为了进一步做好公文报送工作,规范公文办理程序,使公文办理工作更加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根据《
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南京市人民政府工作规则》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需由主要负责人签发。如主要负责人外出,应由主持工作的负责人签发,并随文报送相关情况说明。请示性公文应注明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联系人应为来文单位经办人员。
报送市政府的“请示”应一文一事,只能写一个主送机关,不得多头主送。需要同时送其他机关的,应当用抄送形式。
报告是阅件,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在报告中夹带请示事项容易误事。同时,“报告”中不得提出意见和建议。若向市政府上报意见、建议,一般与“请示”结合起来使用。
二、各区县、各部门报送市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市政府办公厅按照市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具体由机要秘书处统一扎口办理。各区县、各部门不得以机关名义或单位领导个人名义直接向市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请示”、“报告”等公文。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涉密事项、重大突发事件除外。
三、报送市政府的公文应通过南京市电子公务平台报送。机密级及其以下的涉密公文可通过南京市涉密公文交换系统报送。上报公文要严格按照公文格式制作,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成文日期、公章、主题词等要完备,上行文应当注明签发人、会签人姓名,电子公文要转换成CEB格式加盖电子印章后报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