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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2.设立监察联系点制度。在涉及新增投资项目建设的市(区)及发改委、经贸委、农委、规划、国土、建设、交通、水利、环保等部门中建立监察联系点,每月按时报送整治工作进展情况,定期召开监察情况通报会,及时反馈监察信息和工作要求。

  3.建立重点工程巡查制度。从发改委、经贸委、规划、建设、国土、监察等部门中抽调专业技术人员,组成专业巡查队伍,根据明确的建设目标和时间要求,突出对项目的立项、招投标、工程质量、工程监理、工程变更、资金拨付等重点环节,定期不定期地组织明查暗访,发挥监督的保障和推进作用。对建设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不顾全大局、不按法定程序、标准和质量及序时进度完成计划任务的地区和部门将进行通报批评,并督促整改。

  4.实施挂牌监察。选择十项重点工程实施公开挂牌监察,通过媒体对10项重点工程的项目名称、牵头单位、责任单位、建设单位、计划投资额和计划竣工时间予以公示,组织重点工程项目牵头单位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责任单位和业主单位分别作出承诺。挂牌监察的项目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公开监察:工程建设的设计、招标、现场管理、竣工验收、结算审核的各个环节是否贯彻廉政建设项目要求,有无程序不规范,手续不齐全或挪用、侵占、截留工程建设资金等违反规定的行为;有无以权谋私、假公济私等违法违纪行为。

  5.签订“廉政文书”。各项目建设单位、承建单位的领导要分别签订《新增投资项目建设承诺书》和《廉政合同》,确保项目的建设进度、工程质量、资金安全以及人员廉洁自律等方面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执行。在工程验收时,相关单位对工程质量、“廉政文书”执行情况一并验收。

  6.实施责任追究。严明纪律,加大违规违纪责任追究的力度。对建设单位未按规定履行有关程序擅自开工的,未经批准擅自提高或降低建设标准、改变建设内容、扩大或缩小投资规模的,未依法组织招标的,转移、侵占或者挪用建设资金的,未经审计擅自办理工程财务决算竣工验收手续的,未及时办理验收手续,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并依法追究业主单位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投资项目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除依法追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外,并依法追究有关行政领导人在执行建设程序、干部任用和工程建设监督管理方面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机关及有关单位的工作人员在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的没收非法所得,并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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