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等部门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实施意见的通知
(泰政办发〔2009〕20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单位:
市监察局、发改委、财政局、审计局《关于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关于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的实施意见
(泰州市监察局、泰州市发改委、泰州市财政局、泰州市审计局)
为保证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进一步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战略决策的贯彻落实,切实加强对新增投资项目的监督管理,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和效率,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公开监察新增投资项目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公开监察的适用对象、项目类别
(一)适用对象
本实施意见所称新增投资,主要是指中央、省和市在扩大内需,促进增长新政中拨付的,用于加快民生工程、基础设施、生态环境等方面建设的专项资金以及地方各类财政性资金、政府融资和利用国债等。
(二)项目类别
新增投资项目主要包括非经营性与公益性项目:一是水利、交通、城市公用设施等基础性项目;二是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民政、廉租房等住房、社会保障、生态建设、环境保护、节能减排等公益性项目;三是社区管理等政府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四是新农村建设相关配套设施项目等(具体内容见附表)。
二、公开监察的主要内容
1.严把资金来源关。在项目前期阶段,要把加强资金源头督查放在突出位置,重点审查各级政府承诺的各类配套资金、银行贷款和企业自筹资金的落实情况,避免导致工期延长,形成“半拉子”工程,确保项目建设资金不留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