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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除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外,制定乌兰察布市2009年政府采购限额标准:(1)货物和服务类项目(单项或批量)采购金额:市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旗县级2万元以上(含2万元);(2)工程类项目一次性采购金额:市级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旗县级5万元以上(含5万元)。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根据《政府采购法》要求,乌兰察布市2009年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确定为:货物和服务类市级30万,旗县级20万元;工程类市级50万元,旗县级30万元。

  附件2: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

  填表日期:200 年 月 日       ( )财购准(200 ) 号

采购单位名称

(加盖公章)

联系电话

 

联 系 人

 

采购项目

名称数量

 

采购组织形式

 

采购方式

 

采购预算金额

 

资金来源

 

采购代理机构

 

采购资金

支付方式

 

财政政府

采购监管

机构意见

   

负责人签字:

(公章)             200 年 月 日

财政局领导

批示意见

 

签字:               200 年  月 日

备 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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