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根据
《政府采购法》第
五条的规定,为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在满足基本技术条件和售后服务要求的前提下,要优先采购自治区内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服务。
十一、凡是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采购项目,必须依法执行政府采购制度,及时编报政府采购预算或计划,报送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组织实施。凡采取弄虚作假、隐瞒不报、擅自采购、分解项目化整为零等手段规避政府采购、套取采购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除不予拨付采购资金外,将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十二、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和限额标准规定了政府采购的范围,是各预算单位编制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在年度执行中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办理政府采购业务的依据。政府采购各当事人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依法组织实施采购活动,提高政府采购资金使用效益,提高政府采购效率和质量。市财政局要会同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对规避政府采购管理、违反政府采购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切实维护法律和政策的严肃性。
十三、根据我市财政经济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今后由市政府每年修订公布一次。
十四、本《目录》公布后,因特殊情况要求修改、补充的,由市政府另行公布。
十五、本通知自200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1.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附件2.《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表式
附件3.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
二○○九年三月十八日
附件1: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