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采购预算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采购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因特殊情况确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应在政府采购活动开始前,按规定获得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批准,同时填制《非公开招标方式申请表》,按批准后的采购方式实施采购。
五、集中采购目录中办公自动化设备,在限额标准(市级8万元,县级3万元)以下资金的采购,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由采购人和自选定点供应商共同到市政府采购中心签定合同并进行采购。
六、市级对办公自动化设备、会议、印刷、车辆维修服务项目,实行定点采购管理办法。有特殊要求的大宗印刷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可委托集中采购机构面向社会采购。
七、政府采购工程项目,应当编报政府采购预算,同时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制《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履行政府采购立项审批手续。通过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自治区有关工程招标采购的规定组织实施,财政监管部门应派人进行现场监管;实行非招标采购方式的政府采购工程项目,按照
《政府采购法》和自治区有关政府采购规定组织实施。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招标或非招标方式采购的工程类项目,均应纳入政府采购信息统计范围。
八、政府采购资金的管理和支付。预算内资金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执行,预算外资金按非税收入财政专户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自筹资金按单位填报的“采购单位自行支付采购资金承诺函”,由采购单位按合同约定直接支付供应商。
九、对环保节能产品、自主创新产品等采购项目,要根据国家和自治区公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优先安排采购预算,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政策,实行优先采购。
政府采购项目涉及环保节能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竞争性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必须对相关投标人及投标产品的资格要求、评审方法和标准等作出优先采购节能环保产品和自主创新产品的具体规定,包括评审因素及其分值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