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通知
(乌政发〔2009〕36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了认真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全面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加强规范化管理,根据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市政府研究制定了《2009年乌兰察布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公开招标数额标准》(以下简称《目录》,详见附件1),现予公布,请结合以下具体规定,一并贯彻执行。
一、根据
《政府采购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均属于政府采购,必须实行政府采购制度,按照
《政府采购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的程序,首先报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政府采购办)办理申报立项,财政业务部门审核资金来源,通过后由采购单位通过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填制《采购单位政府采购计划申请表》(市级电子版,旗县市区纸质六联单);因情况特殊、采购项目紧急的,可到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填制《乌兰察布市政府采购项目批准书》(表式详见附件2),办理政府采购相关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采购程序进行采购。
二、财政性资金包括年初预算安排的资金、各类财政专项资金、预算执行中财政追加的资金,以及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
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使用需要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贷款等的采购行为。
三、政府采购实行集中采购和分散采购相结合。集中采购包括政府集中采购和部门集中采购。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必须实行集中采购,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凡是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以外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下的采购项目,可以委托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也可以经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批准,应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实行分散采购,分散采购项目达到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必须委托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集中采购目录中本部门、本系统或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或不具备批量特征的采购项目,经市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市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批准后,可以由部门或单位自行组织采购。对于一些涉及全市性或跨部门、跨旗县的集中采购项目,必须委托市政府集中采购机构或有资质的采购代理机构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