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加强对重点税源户的纳税辅导工作。
各单位在汇算清缴期内,要切实履行职责,改进服务方式、建立快捷、有效的纳税服务体系,开展对重点税源户纳税辅导工作。把2008年入库税款在2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共59户)列为市局的纳税辅导重点对象,入库税款在100万元以上的企业列为区(县)局的纳税辅导重点对象,通过辅导帮助企业运用申报软件如实、准确填报年度申报表;纳税辅导要与新税法宣传、税源摸查相联系进行,提出纳税调整的意见和建议,确保纳税辅导工作取得实效。此项工作情况,各区(县)应于4月底前报告市局(所得税科)。
(二)全面推进电子申报
为全面落实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各项制度,规范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和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的填报,加快对基础信息的采集工作。市局要求对所有管辖的企业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全面实行电子申报并统一使用省局开发的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软件进行年度纳税申报。各办税服务大厅要在纳税自助区配备一定人员、设备,为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提供方便和服务。
(三)发挥中介机构作用
根据国税发〔2008〕88号和粤国税发〔2008〕151号文件要求,引导中介机构在提高汇算清缴质量方面发挥积极作用,2008年度汇算清缴,所有的查账征收企业,要在自愿的前提下委托具备资格的中介机构出具涉税鉴证证明和审核报告。税务部门要加大对中介机构从事企业所得税鉴证业务的监管力度,对涉税鉴证中披露问题要认真审核、根据政策规定该做纳税调整的要进行调整。
三、相关所得税政策和征管问题
按照文件要求,新税法实施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管理性、程序性文件,凡不违背新税法规定原则,在没有制定新的规定前,可以继续参照执行;对新税法实施以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有关的政策性文件,应以新税法以及新税法实施后发布的相关规章、规范性文件为准。
四、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
纳税评估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有力手段。重点是对企业的所得税纳税申报的真实性进行审核,及时发现疑点并进行相应处理。2008年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纳税评估的主要对象有:实行查账征收连续两年亏损和低税负(所得率低于50%)的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工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00万以上,商业企业年销售收入在180万以上的企业,要通过纳税评估,督促企业建立健全账务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