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
(汕国税函〔2009〕85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200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的通知》》(粤国税函〔2009〕105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征管实际,市局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落实工作
2008年度是新税法贯彻实施的第一年。由于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操作复杂,是企业所得税管理的关键环节。开展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坚持依法治税,全面推进企业所得税科学化、专业化和精细化管理,不断提升企业所得税管理和反避税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组织收入、调节经济、调节收入分配和保障国家税收权益的职能作用。各单位必须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统筹安排,精心布置,采取各种积极有效措施,切实抓好宣传培训、纳税辅导、纳税评估等各项工作的落实,严格贯彻政策、强化汇算清缴全程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质量。
二、做好2008年度汇算清缴工作的要求
(一)认真抓好学习宣传和培训工作
1.强化税法宣传。在汇算清缴期间,各单位要认真抓好新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及配套管理办法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广泛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以政府支持、社会理解和纳税人遵从为目标,为实施新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及氛围。同时选派业务素质较好的人员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解答纳税人在办理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过程中遇到的政策以及技术性问题,为纳税人提供优质服务。保证纳税人有序、及时、准确地进行年度纳税申报。
2.积极开展培训。各单位要下大力气做好汇算清缴的培训工作,按照“内外并举,重在训内”的原则,抓紧落实新税法及相关配套措施和年度纳税申报表及软件的培训工作。
(1)市局对内负责培训各区、县主管税务局长、税政业务骨干。
对外负责培训实行新会计准则的企业和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
(2)各区、县局应以股为单位进行培训学习,及时将《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申报软件下发给税务人员和企业进行熟悉、掌握。对内负责培训分局、管理、办税服务厅的税务人员。对外负责培训辖管的年应纳税额在50万元以下的其他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