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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拉善盟行政公署办公厅关于印发全盟打击发票违法犯罪活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四)盟财政局:加强财政票据管理,严格监督行政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查处违法违规制售、使用财政票据的行为。
  (五)盟审计局:加强对审计监督对象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审计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部门严肃处理;对涉嫌税收违法问题的,及时将有关线索移送税务机关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六)盟监察局:加强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等非纳税单位执行财经纪律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监督工作。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七)盟工商局:依法查处利用虚假注册公司从事虚开、代开发票和制售假发票、假证件活动。
  (八)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依法严格监测大额现金交易,加大非现金支付工具的推广力度,减少现金使用。会同税务机关研究建立银行、税务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
  (九)盟人大工委经济工作处、盟行署法制办:按照国家有关要求,会同公安机关、税务机关等部门提出我盟对刑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的修改意见;会同税务机关提出我盟对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的修改意见;会同人民银行阿拉善盟中心支行提出我盟对《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的修改意见。
  (十)盟中级人民法院:指导各旗人民法院做好发票刑事案件的审判工作。
  (十一)盟人民检察分院:指导各旗人民检察院加强发票犯罪案件的批捕、起诉和诉讼监督工作;指导各旗人民检察院查处隐蔽在发票犯罪活动背后的国家工作人员犯罪案件。
  (十二)阿拉善军分区政治部、后勤部:加强对军队及军队所属单位使用发票等凭证情况的管理及财务监督工作;依法对明知是虚假发票而购买或使用的单位进行处理,并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对违反规定取得使用假发票或其他不合法凭证涉嫌犯罪的,依法侦查并移送起诉。
  (十三)盟综治办:指导各旗区综治组织做好发票违法犯罪活动的综合治理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对重点地区、重点部位、重点行业进行整治;逐步将发票违法犯罪活动整治工作纳入全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考评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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